1、收养人、送养人夫妻双方均同意并自愿解除收养关系;
2、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需征得本人同意;
3、被收养人成年的,无需送养人同意。
1、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人身份证、户口本;
3、送养人身份证、户口本;
4、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
5、被收养人成年的,被收养人身份证、户口本;
6、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1、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所规定材料;
2、收养登记员分别询问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的人;
3、受理机构自受理当事人申请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4、填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珠海市民政局
地址:香洲区柠溪路525号
香洲区民政局
地址:香洲区柠溪路双竹街7号
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自受理当事人申请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2:00 14:30-17:30
办理费用: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