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且均取得本市户口满5年以上;
2、单方、单身(含丧偶、离异者)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城镇户口满10年以上;
3、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为无房户或者住房困难户,即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米;
4、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所在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金额的250%以下;
5、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并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没有出售房产。
1、申请书(内容:工作情况、婚姻状况、住房难情况)
2、《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共同申请人审查表》
3、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4、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有效的现居住情况证明(由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证实现居住房的性质、产权归属)或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
6、无房单身人员要提供未婚证明(由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
7、配偶已故的应提供相关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1.领表
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区办事处领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3.初审和公示
初审通过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交由市住房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进行公示,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4.复核
市房委办自收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5.核准和公示
市房委办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市房委办提出异议,市房委办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6.安置
完成这些后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到对应的房地产中心办理购买手续,完成购买。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
珠海市金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756-7263233
地址:金湾区办公行政中心23号楼204室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