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民政部门最新确定的所在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
2、在本市无拥有自有产权的住房记录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0平方米。
3、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注:1、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屋并符合本市购房入户政策的人员,不得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不得单独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
2、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以申请家庭的户主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3、夫妻户籍均在本市的必须共同申请,未成年人必须与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可以独立申请。
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户口簿、结婚证明或者离婚证明。
3、户口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4、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权属及交易情况证明。
5、其它材料:
(1)申请人为非户主的,需提交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2)家庭成员因服兵役或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不在本市的,需提交派出所证明。
1、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根据实地调查和公示结果签署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审核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民政部门共同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初审单位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向社会公示15日。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核决定书面通知初审单位,由初审单位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申诉的情况予以调查核实。
4、备案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经公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廉租房政策在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廉租房是在新出台的国家房改政策中首次提出的一种概念。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等。廉租房有特定的供给对象,符合廉租房供给条件的由本人(家庭)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方能购、租、补。廉租房无继承权。所以符合以上条件的珠海市民,可以参照上述的申请条件及程序申请珠海市廉租房。
珠海市金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756-7263233
地址:金湾区办公行政中心23号楼204室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7:00
1、各区自有的廉租住房房源;
2、以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购、建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