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1、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 “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6、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1、受理
2、出具《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受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
1、受理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查验车辆
4、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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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