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遗失、损毁离婚证件;
2、原婚姻登记在珠海市办理或者现一方常住户口在珠海市;
3、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注: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离婚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一)有效证件:
1、内地居民: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使用有效临时身份证);
(2)本人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可使用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凭集体户口簿内首页地址卡与本人的户口卡片复印件〈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用A4纸)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2)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3、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2)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4、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5、出国人员、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6、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二)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三)申请补领离婚证,须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背景为红色或蓝色)。
1、初审(当事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
2、受理(当事人填写声明书);
3、审查(登记员填写审查表);
4、登记(交纳工本费);
5、颁发《离婚证》。
珠海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
香洲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兴业路413号二楼
电话:0756-2271045
斗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斗门区井岸镇毛山里东72号
电话:0756-5152922
金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电话:0756-7263036
高栏港经济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南水镇南桥路23号1栋2楼
电话:0756-7235567
温馨提示:婚姻登记处接待时间一般为星期一至星期五
办理费用
工本费9元(如需拍照另收费用)
办理时限
符合登记条件,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放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