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一)机动车驾驶人申请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迁入换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三)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四)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五)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意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原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需审核身份证明;
(四)校车驾驶人审验时,还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1、受理,派出所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2、审核,派出所窗口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给领导审批,审批完后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
3、收费,申请人到派出所窗口缴费
4、核发驾驶证
1、市车管所办事大厅: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2330号
2、西部办证中心服务窗口: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236号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费用
驾驶证工本费:10元